(2014)宣区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5)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俊跃,高仲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区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167971-5。法定代表人:王万礼,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慧云,女。被执行人万俊跃。被执行人高仲义。本院在执行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俊跃、高仲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同意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仲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