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杨忠武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杨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王国栋被告:杨忠武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了原告王国栋诉被告杨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栋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元,由原告王国栋承担640.00元,退回原告王国栋64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