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苏荣疆与郭永进、潘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疆,郭永进,潘文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苏荣疆,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郭永进,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文河,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苏荣疆因与被告郭永进、潘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荣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荣疆负担。审 判 长  郭荣辉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人民陪审员  吕灵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福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