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坤兴与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兴,刘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642号原告陈坤兴,男。法定代表人陆灿郎,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坤兴与被告刘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坤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