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坤兴与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兴,刘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642号原告陈坤兴,男。法定代表人陆灿郎,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坤兴与被告刘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坤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