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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4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黄翠兰,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道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俊举、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马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系其诉讼权利自愿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鉴于马某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二、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4)萧民一初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共计20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德  道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杨  俊  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春秋(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