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一伟与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伟,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杨一伟,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朱礼长,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登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伟诉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一伟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一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9元,减半收取20004.5元,由原告杨一伟负担。审 判 长 杨 达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东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