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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科丰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林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科丰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林豪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750号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天工业园4楼厂房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张木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灵香、汤桂凤,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科丰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二工业村550号实达科技城1#楼3层。法定代表人林美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建标,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豪,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福州市晋安区豪顺道路设施商行业主,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科丰电���工程有限公司、林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科丰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林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科丰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林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然审 判 员  邱灿明人民陪审员  庄智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