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湖刑执字第38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彭崇波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崇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3819号罪犯彭崇波,现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了(2012)绍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崇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千元。2012年9月6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7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杂务劳动,能努力完成交给的任务。获2013年度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崇波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彭崇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崇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