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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杭忠秀与王春柏与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恒生源电器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恒生源电器有限公司,王辉,杭忠秀,王春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99-3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恒生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杭忠秀。被执行人王春柏。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恒生源电器有限公司、王辉、杭忠秀、王春柏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债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2)龙债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