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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终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万铭与杨文林、张俊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万铭,杨文林,张俊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终字第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万铭,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文林,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诉人(原审被告)张俊明,男,194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杨万铭与杨文林、张俊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杨万铭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31日向杨万铭送达了限期交费通知书,告知杨万铭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杨万铭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万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肖黔蜀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