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调确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于荃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历调确字第123号申请人于荃,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人社局调研员,住明湖西路。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升,董事长。申请人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岐,董事长。申请人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升,董事长。以上三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阜东,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三联集团职员,住济南市。申请人于荃与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历下区诉前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4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调解���议,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涛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查,申请人于荃以及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阜东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荃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历下区诉前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王宝明、王培梁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变现后15日内返还于荃的房款本金33.8万元。二、山东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变现后15日内赔偿于荃80%的利息损失(以房款本金33.8万元为基数,自交纳房款的第二天即2006年8月19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其他互不追究。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荃以及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经历下区诉前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文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