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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3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月红与北京市安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红,北京市安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349号申请执行人李月红,女。被执行人北京市安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号×幢××号。法定代表人赵政,总经理。关于李月红诉北京市安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4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月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安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李月红欠款一千零九十二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市安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月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安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4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光庆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