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2013年9月3日到永年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7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货车沿永年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永生农资有限公司门口时,撞到李某明停放在道路西侧的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王某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酒精定量检测,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4.2毫克,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货车沿永年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年县107国道永生农资有限公司门口,撞到李某明驾驶停放在道路西侧的冀D×××××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64.2mg,属醉酒驾驶。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于2013年9月3日到永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本院委托邯郸市丛台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邯郸市丛台区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举了以下证据:1、王某的户籍证明。2、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3、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4.2毫克。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投案自首证明。5、被害人李某明陈述。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7、邯郸市丛台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量刑时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悔罪,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仅造成自己受伤,未造成他人受伤,量刑时可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