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诉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948564-2。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彭明德,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哲兵,系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074313-7。住所地:卫辉市铁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井献玉,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宜洛,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饶中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