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27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黄卫新、张飞霞、张治田、訾翠花、张光田、孟青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卫新,张飞霞,张治田,訾翠花,张光田,孟青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274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亮,系该行员工。被告黄卫新,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飞霞,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治田,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訾翠花,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光田,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孟青霞,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卫新、张飞霞、张治田、訾翠花、张光田、孟青霞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六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卫新、张飞霞、张治田、訾翠花、张光田、孟青霞的起诉。诉讼费用21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宝利审 判 员 麻建栋人民陪审员 杨 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