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李某,��北省深州市深州镇西郎村。原告:王某,河北省深州市唐奉镇西蒲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郑乃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