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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李某,��北省深州市深州镇西郎村。原告:王某,河北省深州市唐奉镇西蒲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郑乃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