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代美诉被告铁岭东利得副食商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美,铁岭东利得副食商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28号原告:代美,女,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铁岭东利得副食商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美诉被告铁岭东利得副食商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辉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