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龙庆丰与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庆丰,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2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庆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惠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汤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岩(特别授权),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龙庆丰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庆丰、被上诉人佳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昌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龙庆丰起诉时增加的三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2008年3月19日至2013年10月期间加班费的100%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与2008年3月19日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加班费之间互为因果关系,两者之间有不可分性。其次,龙庆丰要求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的请求,与仲裁期间的工资同属劳动报酬,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具有不可分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以上两项诉讼请求应一并审理,而原审法院未予审理,程序违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罗雪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