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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商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华明国与宁波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明国,宁波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1795号原告:华明国。委托代理人:王冰。被告:宁波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明国与被告宁波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明国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