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商初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邹平禹王商砼有限公司与郭成、张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禹王商砼有限公司,郭成,张方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680-1号原告邹平禹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金凤,总经理。被告郭成,农民。被告张方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禹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成、张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禹王商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郭成、张方顺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喜审 判 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王成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