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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商初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邹平禹王商砼有限公司与郭成、张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禹王商砼有限公司,郭成,张方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680-1号原告邹平禹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金凤,总经理。被告郭成,农民。被告张方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禹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成、张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禹王商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郭成、张方顺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喜审 判 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王成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