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郑存英与陈耀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艳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威芳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