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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张希元与王永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元,王永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679号原告张希元。被告王永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元诉被告王永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元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希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