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执字第127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敏与任超、任小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执字第1279-5号申请执行人:陈敏,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219。被执行人:任超,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2735.被执行人:任小琴,女,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747.被执行人:任涛伦,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753.被执行人:珠海市盈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任涛伦,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涛伦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3的存款人民币5200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