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钻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钻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钻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31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文超,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489号牡丹江钻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8万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