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振东村村民委会员与被告李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振东村村民委员会,李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振东村村民委员会,驻河口区仙河镇兴凯湖路东侧,振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某,村委会主任。被告李某,男,43岁,汉族,河口区仙河镇振东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振东村村民委会员与被告李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振东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振东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振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振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徐秀红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人民陪审员  邵云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宝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