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委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委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邹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邹平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局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再婚,现在银行查明确认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账号62×××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