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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95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昌橡塑有限公司与李永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昌橡塑有限公司,李永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543号原告重庆永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6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0401-X。法定代表人尹胜,重庆永昌橡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永健,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昌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昌橡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昌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永昌橡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