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陈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胡甲,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28日原告陈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胡甲,以原告精神病发作需要住院治疗,无法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胡甲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原告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军英代理审判员 张 勋人民陪审员 朱亮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