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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治贵与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贵,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360号原告:王治贵,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彭红光。被告: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步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传仁。本院受理原告王治贵诉被告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治贵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丽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