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红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红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秋焕。被执行人蔡红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红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蔡红欣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2)汝内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毅杰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发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