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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中心总经理。被告: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甲,男,19xx年x月xx日生。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xx年x月xx日生。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刘雪凌审 判 员  马凤武人民陪审员  万醒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