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中心总经理。被告: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甲,男,19xx年x月xx日生。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xx年x月xx日生。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某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刘雪凌审 判 员 马凤武人民陪审员 万醒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