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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曹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韩 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