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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民初字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朱小妮与闫建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初字0097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