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民初字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朱小妮与闫建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初字0097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