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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卓东吉与王来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东吉,王来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卓东吉,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被告王来宝,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原告卓东吉与被告王来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卓东吉诉称,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供应装修材料给被告,被告支付货款。2012年10月2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66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承诺于2012年11月10日还清。之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还款。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9066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来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买卖装修材料业务往来。2012年10月2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装修材料款9066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欠条内容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26日材料账目以结清。总欠卓东吉材料款人民币9066元(玖仟零陆拾陆元整)。欠款人:王来宝2012年10月26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本院依法调取的户籍证明以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被告王来宝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买卖装修材料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所欠货款应当给付。被告拖欠货款不付,已造成原告一定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来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来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东吉支付货款9066元;二、被告王来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东吉支付货款9066元自2014年1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来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长  伍南冬审判员  戴清来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红桦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