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催字第229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九宫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九宫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催字第22991号申请人北京九宫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万红路5号4幢一层110室。法定代表人刘浩林,经理。申请人票据号为×××的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庆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