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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卢文闯与卢文巧、薛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闯,卢文巧,薛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106号原告:卢文闯,农民。被告:卢文巧,农民。被告:薛玉菊,农民。原告卢文闯与被告卢文巧、薛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守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金贵昌与人民陪审员刘守国参加评议,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文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文巧、薛玉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文闯诉称:卢文巧、薛玉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4日,卢文巧、薛玉菊以经营需要,从卢文闯处借款30000元。后卢文闯催要借款,卢文巧、薛玉菊未偿。请求判令卢文巧、薛玉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卢文巧、薛玉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卢文巧、薛玉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4日,卢文巧从卢文闯处借款30000元,卢文巧出具借条交付卢文闯。后卢文闯催要借款,卢文巧、薛玉菊未偿。卢文闯于2014年6月9日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卢文闯提供的借条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卢文闯与卢文巧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因双方未约定偿还借款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经卢文闯催要,卢文巧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卢文闯要求卢文巧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卢文闯要求薛玉菊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卢文巧向卢文闯借款,发生在卢文巧与薛玉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玉菊对该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文巧、薛玉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卢文闯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卢文巧、薛玉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守勋审 判 员  金贵昌人民陪审员  刘守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