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行非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钟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谢天京,杨月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钟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谢天京,杨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行非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谢天京,男被执行人杨月,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钟计生征决字(2013)第07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14)鄂钟祥行非审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谢天京、杨月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行为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天京、杨月在银行的存款(其中罚款76499元,执行费1047元)共合计775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精华审 判 员 鲁祖彪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