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杨家伏、陈贻春与郑昌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伏,陈贻春,郑昌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杨家伏,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贻春之夫。原告陈贻春,女,土家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杨家伏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郑昌春,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传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贻春、杨家伏诉被告郑昌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贻春、杨家伏于2014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了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贻春、杨家伏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贻春、杨家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陈贻春、杨家伏负担。审判员 叶正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敬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