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桂芬、雷金凤与雷金凤、耿开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芬,雷金凤,耿开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陈桂芬。委托代理人吴伟(系陈桂芬的儿,受陈桂芬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雷金凤。被告耿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芬与被告雷金凤、耿开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芬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雷金凤、耿开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芬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桂芬负担。审判员 顾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