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5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梁金龙与张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龙,张兴,姚常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5561号原告梁金龙,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张兴,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姚常荣,女。原告张自成与被告张兴、姚常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金龙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八元,由原告梁金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