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民初字第05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梁金龙与张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龙,张兴,姚常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5561号原告梁金龙,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张兴,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姚常荣,女。原告张自成与被告张兴、姚常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金龙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八元,由原告梁金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