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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非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XX霆、李桂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查封)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XX霆,李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集非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纺织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吴聪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XX霆,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桂香,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集计生征决(2013)第359(侨英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3日,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XX霆、李桂香缴纳社会抚养费14853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XX霆、李桂香人民币150667.6元(包括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48539.6元和执行费2128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耀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