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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方其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州执字第00890号方其涛:本院作出的(2013)州刑初字0031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本院已将该判决书中你应承担的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刑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账户:208012015035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办人:谭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