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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38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890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被告: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