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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恩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刑初字第315-1号公诉机关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XX,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人员,住四川省都江堰市。2013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曾梓柯、李凯对被害人周X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鉴定意见持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遂委托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2014年10月28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人郑XX犯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