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玉龙与被执行人张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龙,张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邵玉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秋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邵玉龙与被执行人张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被告张秋成赔偿原告邵玉龙经济损失1,469.44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被告张秋成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张秋成将全部执行款3,5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邵玉龙,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