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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青岛源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春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源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青岛源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平阳路451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瑶,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源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源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源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源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传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