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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少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少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扬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任某,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南京市扬子第三小学教师。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宋路军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人民陪审员  李 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