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齐鲁油泵厂与一汽四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山齐鲁油泵厂,汽四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民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山齐鲁油泵厂。被执行人一汽四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山齐鲁油泵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一汽四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本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2)东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