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艳东与郭艳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郭×&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赵××,男,住蓟县。被告郭××,女,住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