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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艳东与郭艳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郭×&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赵××,男,住蓟县。被告郭××,女,住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