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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共民一初字3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罗少林与罗嗣谨、匡才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少林,罗嗣谨,匡才元,浏阳市万紫千红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共民一初字319号原告罗少林,男,,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罗嗣谨,男,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匡才元,男,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浏阳市万紫千红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中和镇长安村。法定代表人黎书禾。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少林与被告罗嗣谨、匡才元、浏阳市万紫千红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少林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5.5元,由原告罗少林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