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共民一初字3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罗少林与罗嗣谨、匡才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少林,罗嗣谨,匡才元,浏阳市万紫千红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共民一初字319号原告罗少林,男,,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罗嗣谨,男,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匡才元,男,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浏阳市万紫千红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中和镇长安村。法定代表人黎书禾。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少林与被告罗嗣谨、匡才元、浏阳市万紫千红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少林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5.5元,由原告罗少林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芬 更多数据: